MINOX Siebtechnik GmbH
Interpark
76877 Offenbach an der Queich
Deutschland
Telefon: +49 6348 / 98 28-0
Fax: +49 6348 / 40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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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销售、供货和支付条款
除非另行规定书面约定,仅适用有下列条款。
I. 报价
除非以明确方式加以注明,报价中所包括的文件、插图、图纸、重量和尺寸数据仅具有有限效力。供货方
保留对估价、图纸以及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上述资料不得透露给第三方。供货方承诺,被订货
方视为秘密的计划方案仅能在获得订货方许可的情形下透露给第三方。
和干燥:订货方应在必需的情况下免费向供货方提供足够数量的待加工材料作为测试用途使用。该材
料以及由此得出的数值作为供货基础。
II. 供货范围
供货范围由供货方的订单确认书面确定。如未及时进行订单确认,则以供货方带有时效和收货期限的报价
为准。补充约定和更改须获得供货方书面确认。
III. 价格和支付
如未加特别约定,价格均为出厂价,不含包装和装运费。价格还应包括按法律规定税率的增值税。如遇原
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运费等价格上涨,供货方有权要求另行加价。供货方仅在订货方对汇票、支票以
及其他有价证券及债权转让和其他保证金按时、足额承兑的前提下接受这些支付方式。供货方接收汇票和
支票并不意味对票据的展期或拒绝支付承担责任。进行债权转让时,供货方不承担被转让的债权的追索义
务。仅有直接支付给供货方的货款方能冲抵订货方的欠款。货款逾期未付时,供货方在保留其他权利的情
况下无需书面通知即可向订购方收取金额相当于银行商业贷款利息和银行费用的滞纳金。如采用分期付款
时某期分期全额或部分未获及时支付,订货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未付尾款。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当签订
合同后发现因订货方原因危及货款支付——无论此种情形是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发生,供货方均有权自
行选择要求订货方立即全额支付货款或在全部货款支付前暂停交货或解除合同。上述危及货款支付情形尤
其指由订货方出具的汇票被拒付。订货方不得以其提出的但未获供货方同意的反诉为由暂停支付货款或冲
抵货款。
IV. 供货时间和供货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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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时间由合同双方加以约定。供货方遵守供货时间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之间所有的商务和技术问
题均获澄清且订货方履行其所有应尽义务,如:提供必需的官方证明或官方许可或支付预付款。
否则供货时间相应顺延。如供货方对供货延迟负有责任,则本条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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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供货时间的前提是供货方原料供应正常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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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产品离开供货方工厂时或通知准备发货时,供货时间被认为已获履行。如需收货,除非发生有
理由拒绝收货的情形,否则供货时间即为收货时间,或以通知准备收货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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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订货方原因延迟供货或收货,供货方将自通知发货或收货后1个月起向订货方收取因延迟而产
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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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不可抗力、罢工或其他不在供货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件而造成无法遵守供货时间,则供货时
间应相应顺延。供货方应尽早告知订货方上述事件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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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无法交货且订货方有权拒绝部分交货时,订货方也可解除合同。否则订货方应支付部分发货
产品相应的货款。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供货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此外也适用第VIII节第2条之
规定。当订货方在收货延迟时无法或不能履行合同或订货方对此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订货方应
予以相应赔偿。
V. 风险转移和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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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物离开工厂,即:当部分交货完毕或供货方也承担了其他服务,例如:运费或送货和安装等,
视为风险转移至订货方。如需进行收货,则收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点。应当在收货当天或在供货方
通知收货后立即进行验货。除非出示证据表明出现重大问题,订货方不得拒绝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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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属于供货方原因造成的供货延迟或供货停止,自供货方通知发货就绪或收货就绪日起,风险
转移至订货方。供货方应按订货方要求为产品办理投保事宜,费用由订货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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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订货方准许,可进行部分供货。
VI.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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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保留所发货物的所有权,直至销售合同的所有货款付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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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有权要求订货方出资购买产品盗窃险、火灾险、水灾险等财产损失险,除非订货方证明其
已对产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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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方不得将产品进行抵押或转让担保。如产品被第三方抵押、没收或以其他方式占有,订货方应立即通知供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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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订货方有违约行为,尤其是存在延迟付款行为,供货方有权在进行书面提醒后收回产品,且订
货方有义务退还。供货方保留所有权以及对产品进行抵押不被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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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订货方将供货方的产品与其他厂商的产品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新标的物,则订货方应根据《德国
民法典》第947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相应比例将共同财产权转予供货方并将新标的物免费交由供货
方共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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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标的物被转让,订货方应将因转让而产生的、金额相当于订货产品标的的债权以及所有附属
权利转让给供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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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订货方申请破产,则供货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订货方立即退还产品。
VII. 质量缺陷担保
供货方提供下列质量和所有权担保,除本节规定外不得提出任何其他请求:
质量缺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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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证明在风险转移前已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按照订货方选择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任何缺陷一经
发现应立即书面通知供货方。被替换下的零部件为供货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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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方应在通知供货方后提供必需的时间和时机,以便供货方进行必要的修理和更换工作;否则
供货方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免责。仅当缺陷危及生产安全或为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时,订货方方
有权自行或让第三方排除缺陷,订货方应立即通知供货方以及要求供货方承担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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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补缺陷及更换零部件所发生的费用(在索赔经证明是合理的前提下),供货方承担包括运费
在内的零部件费用以及合理的拆卸和安装费用。此外,供货方视具体情况还承担必需的安装工人
和帮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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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供货方在发生产品质量缺陷后未能在合理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理或更换,订货方有权根据法律
规定(但同时也应考虑法定例外情况)解除合同。如缺陷无关紧要,订货方仅有权要求降低合同
标的金额。否则,该权利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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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下列各类情形不享受质量保证:
使用不当、订货方或第三方安装或开机错误、正常磨损、操作不当或疏忽、养护不当、工具使用
不当、土建缺陷、地基不当以及化学、电子化学或电器影响——除非供货方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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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订货方或第三方对缺陷修复不当,供货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未经供货方事先同
意擅自对产品进行更改,供货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样不承担责任。
所有权缺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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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国内使用产品侵害了他人的专利权或知识产权,供货方将自费为订货方获取今后使用产品所
需的权利或以合理方式修改产品,并消除侵权行为。 如在合理的经济条件下或在合理时间范围内
无法解决, 订货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供货方也有权解除合同。此外,供货方就所有
权人没有争议的或经法院宣判明晰的索赔要求对订货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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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VII节第2条规定的专利权或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之外,第VI节第7条所规定的供货方的义务是最
终的。
上述义务存在的前提是,当:
- 订货方及时通知供货方发生专利权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订货方在合理范围内协助供货方规避索赔,或协助供货方根据第VI节第7条规定采取修改措施;
- 订货方保证供货方可采用包括庭外和解在内的所有可规避索赔的措施;
- 所有权缺陷并非因订货方指示造成;
- 所有权缺陷并非因订货方擅自修改产品或不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产品造成。
VIII.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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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供货方过失在合同签订前后疏于或错误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或违反其他附加合同义务(特别
是在产品的操作和保养指南方面)造成订货方无法根据合同规定使用产品,则应根据第VI节和第
VII节第2条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但订货方不得提出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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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并非由产品自身造成的损失,供货方仅依法对下列情形承担责任:
- 蓄意行为;
- 企业拥有人或机构以及管理层员工的重大疏忽
- 造成生命、人身以及健康伤害;
- 供货方蓄意隐瞒产品缺陷或显然未对其进行明示;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供货方也应对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如系违反合同的基本义务,供货方应对于非管理层员工的重大疏忽承担责任;
而对于因轻微疏忽
而引起的只限于合同典型的、有理由可预到的损害也应承担责任。订货方不得提出进一步索赔要
求。
IX. 诉讼时效
订货方无论基于何种法律规定提出的所有索赔的诉讼时效均为12个月。蓄意或恶意行为以及根据《产品质
量法》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诉讼实效视有关法律规定。这也适用于建筑结构缺陷或产品按正常的使用用途用
于某一建筑结构而因该产品缺陷导致的瑕疵。
X. 履行地、诉讼地及适用法律
合同履行地为供货方所在地。如产生法律纠纷,应由供货方所在地的法院裁决,即:德国法耳次(Pfalz)
的朗道(Landau)地方法院76829。供货方也有权向订货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请诉讼。本合同的所有法律关
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销售公约(1980年4月11日签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当供货方向订货方所在地的国外法院提请诉讼时,供货方可放弃适用德国法律。同时由供货
方制订的本通用条款在允许的范围内有效。
XI. 补充订单
本条款也适用于补充订单或维修订单等无需通过书面确认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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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 通用交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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